修正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4條第1項第12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4條第1項第13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」,自113年3月1日施行
- 發布日期:
- 發布單位:移民事務組‧居二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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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要點摘陳如下:
一、 名稱修正為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4條第1項第13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」。
二、 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」修正為「內政部移民署」及援引款次。(修正規定第1點)
三、 修正所援引之本法之款次及增列所援引之刑法之編次。(修正規定第2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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